招投标将迎来大厘革!发改委主任: 解决"低价中标",建议修订招标投标法!
2017-07-01 1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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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银娱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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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集会举行联组集会,结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产品质量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王力就产品购销领域保存的“低价中标”提问,询问将接纳哪些步伐有效停止这类现象?国家发改委主任何立峰回应时,详细剖析了“低价中标”现象的成因。
“各方面反应的产品采购低价中标的现象,实际上指的是评标时接纳‘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这是我国招标投标规则定的一种重要评标要领,也是国际上确定中标人的通行做法。现行招标投标有关执规律则,关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是有明确划定的”,何立峰说,可是在实践当中,这一评标要领经常被滥用和过失使用,导致泛起一系列的问题。
何立峰举例说,“一些企业低于本钱价投标,中标以后通过偷工减料降低本钱,对施工宁静、工程质量留下很大的隐患,也导致了条约纠纷等一系列的问题。好比今年3月陕西西安爆出了‘电缆门’事件,奥凯电缆的中标价严重低于实际本钱,为了收回本钱,便接纳劣质光缆。另一方面,阻碍工业技术立异和转型升级。一些招标项目只关注于价格,忽视了产品质量、性能等一系列的技术指标,导致了一些质量过硬、技术水平比较高的产品被拒之门外,泛起了优汰劣胜、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影响了企业立异研发的积极性”。
何立峰剖析说,“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之所以被滥用和过失使用、引发一系列问题,有三方面原因。
其一,招标人没有严格执行评标步伐的有关划定
招标投标法第41条划定了两种评标步伐,也就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而“综合评估法”需要对投标人各项指标作出综合评价,主观性比较强,保存比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一些政府部分和国有企业在面对证疑、投诉、检查、审计的时候,往往很难解释清楚为什么中标人就比其他投标人要好,幸亏哪里等等。为了规避危害,不管是何种类型的采购项目都“一刀切”接纳“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并且在评标当中简单把价格作为决定性标准,忽略了执法划定的“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条件。关于投标价格是不是低于合理本钱,既没有去测算,也不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
其二,投标人通过低价中标的收益远远大于他所要担负的危害
一方面,投标人低价中标以后,有的通过弄虚作假、偷工减料降低本钱;有的通过设计计划变换等种种理由,要求招标人补签条约、追加投资;有的甚至以延长工期、高价索赔、搞所谓的“半拉子工程”等方法,迫使招标人就范,从而获取他的利益。另一方面,关于中标人的上述违法失信行为,缺乏实时有效的制约和惩办。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条约履行和信用评价体系,信用信息不可实时充分共享,“一处受罚、随处受制”的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中标人泛起了违法失信行为以后,并不会因此被清出市场,违法本钱过低,导致一些中标人基于他的利益考虑不吝违法违规操作。
其三,监督治理不到位
不管接纳哪一种评标要领,是不是低价中标,在条约履行中,中标人都保存以次充好的可能性,要害是需要增强质量的监管。一方面,招标人责任没有获得有效落实,如果招标人能够在检检验收当中严把质量关口,投标人是不敢也不会以牺牲产品质量的方法去谋求低价中标的。另一方面,由于行政监督部分的监管力量缺乏、责任落实不到位等一系列的原因,对工程、产品质量缺乏实时有效的监管,导致一些企业特别是恶意低价中标的企业保存侥幸心理。
何立峰体现,下一步将通过三方面事情,解决上述问题。依法严格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规模。针对滥用、不当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强化种种评价要领的运用;建议修订招标投标法,实施全历程的监管;增强监督执法,落实责任追究。
他强调,“严格质量监管,强化落实产品质量终身卖力制,明确中标人应当对产品质量负总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将生产提供劣质产品者纳入失信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加大企业违法本钱”。
(转自:钢构资讯)